关于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1-06 点击数:


 

各单位、有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原则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范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及2015年以前项目预算中的协作费、实验室改装费等可调增也可调减。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鉴于2015年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实际财务核销过程中,由于原预算不够,需进行微调的调整申请不需要审批;调整额度较大的申请,需报学校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预算调整说明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预算调整申请表》纸质材料应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3、项目研究周期内,经费预算只能调整一次。

4、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或财务检查及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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