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21〕11号
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1年1月15日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改进评价方式、回归论文“初心”,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潜能活力,依据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
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各领域特点科学实施分类评价,着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趋同化、数量化等倾向。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于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对于服务国防、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活动,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二、增加高质量成果在科技评价指标中的权重
(五)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三、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方式
(七)优化同行评议机制,坚持科技评价客观公正。参与科技评价的各类人员在参加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时要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重点评价论文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不简单以论文相关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并遵守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完善规则,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科技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对评审专家的实际表现、学术判断能力、公信力要开展相应评价,并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应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
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项目验收注重对项目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八)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硬性要求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九)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十)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注重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的政府和企业采纳应用、推动区域决策科学化,注重科技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把论文作为唯一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应突出支撑服务能力
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平台支撑服务我省重大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十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注重评估对省内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平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三)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及中原学者工作站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平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我省重大科技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六、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应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
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四)省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前瞻性、理论性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五)省技术发明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实用性等进行评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效益型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其它奖项也应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七、省级科技人才评选应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
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十七)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对推动行业技术提升的作用和影响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八)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领军人才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九)省引才引智计划人才评选和国家引才引智计划人才推荐,注重评价人才的实际工作履历、科技能力和岗位贡献,以及对提升我省相关领域科技水平的潜在价值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团队等创新团队评选,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其它科技人才计划也应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八、对省属高校要突出分类评价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正确的导向引领学术文化建设,不发布论文相关指标的排行,不采信、引用和宣传其他机构以论文为核心指标编制的排行榜,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科研人员、学科和大学评价的标签。
(二十一)对于学科和学校评估,坚持分类和分领域评价。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审慎选用量化指标,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评价结果减少与资源配置直接挂钩。引导社会机构准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科学开展大学评估排行。
(二十二)对于职称(职务)评聘,应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在人员聘用中,学校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二十三)对绩效和聘期考核,不宜对院系和个人下达论文相关指标的数量要求,在资源配置时不得与相关指标直接挂钩。要取消直接依据论文相关指标对个人和院系的奖励,避免功利导向。
(二十四)对于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应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过程,发挥基层院系和导师的质量把关作用,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等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不宜以发表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
九、省属科研院所(机构)绩效评价应突出使命完成情况
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职责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二十五)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六)社会公益性研究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七)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十、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
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二十八)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篇。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九)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三十)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相关单位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十一、培育高质量科技期刊
以培育国内一流科技期刊为目标,推动我省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省建设。
(三十一)积极参与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加大对省内重点科技期刊的质量建设和资金支持,力争培育一批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科技期刊。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十二、完善期刊目录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
(三十二)动态管理期刊目录。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定期梳理国家认定的高质量期刊目录、预警期刊名单、以及“黑名单”期刊等,作为各类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三十三)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各有关单位要紧密跟踪国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建立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住本单位的论文向预警名单和“黑名单”的学术期刊投稿。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三十四)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十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六)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