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进一步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集聚转化,为打造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具有河南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家,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50家;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5000名以上;推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落地转化科技成果10000项以上。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力争达到150亿元

  到2025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技术转移体系,形成技术、资本、信息、企业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力争突破300亿元。

  二、优化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三)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加快“四个一批”(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平台、人才、机构)建设。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45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500家左右,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达到80家以上;省重点实验室达到240家左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800家左右,国际联合实验室达到220家左右,院士工作站达到350家左右;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高端人才达到700名左右,省科技型创新团队达到800个以上;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0家左右,经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70家左右;经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达到10家左右。以“四个一批”带动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围绕我省重大共性技术需求,创造一大批前瞻性、原创性、标志性科技创新成果,为技术转移提供源头供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强化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市场化、产业化导向,将开发应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加强自主创新,力争在产业关键技术和环节创造一批可产业化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围绕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科技需求,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中试基地、熟化基地,鼓励省辖市科协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科技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行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发展壮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加强对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引导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文献情报、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科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快培养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将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省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课程或增设相关学科、专业。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培育5—10个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的区域性科技大市场,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发布、评估、挂牌、并购、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并重,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网络平台,全面提升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运行质效,推进技术转移服务集成化、专业化、市场化,通过技术交易、创新创业、资源共享、科技交流、综合服务,引领、推动全省技术转移工作。贯彻《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引导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化发展,提升技术转移体系整体效能,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要素加速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促进技术合同登记。加强技术合同登记站和登记人员管理,建立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登记技术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社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300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50家,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导,为社会大众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强化军民技术需求对接,开展军民合作研究开发、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园区)和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鼓励在豫军事院校、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二次开发等方式助推军工关键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应用。鼓励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积极推动与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等国家部委、科研院所和知名高校的科技合作,实现我省科技发展与国家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加快国家级创新资源向我省聚集。深化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科技创新合作,探索科技成果利益分享和合作共赢模式,围绕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人才、项目、资金、平台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畅通省、省辖市、县(市、区)技术转移渠道,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转化高水平科技成果。发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辐射作用,重点开展科技与金融、军工与民用、“国家”与“地方”、产业与院所“四个融合”试点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在全省转移转化。完善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精准扶贫,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积极推进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引进一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技术双向转移。积极争取中国—中东欧技术转移平台落户我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技术转让、开发、咨询与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对在省内技术转移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方面专家或荣誉称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加强政策衔接配套和资源统筹,形成全省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协同推进技术转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发挥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自创区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和河南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设立子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深入开展“科技贷”“专利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分(支)行和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建立专业化团队和服务机制,开发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和维权援助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推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创建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资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投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教育厅、科技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七)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尽职免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市、县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九)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落实。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强化对市县技术合同成交额的考核。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要把技术转移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统筹省和相关省辖市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省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大对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构建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培养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等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一)开展监督评估。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解读:

针对如何构建河南技术转移体系,《方案》提出了“两步走”的建设目标:第一步,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具有河南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家,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50家;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5000名以上;推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落地转化科技成果10000项以上;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力争达到150亿元。第二步,到2025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技术转移体系,形成技术、资本、信息、企业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力争突破300亿元。

  《方案》具有四个显著的创新点:一是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强化对市县技术合同成交额的考核。

 

作者:王岩 时间:2020-04-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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