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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相关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形成专利应进行项目资助声明,未进行声明的专利不得作为财政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现将项目资助声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专利声明的项目范围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二、声明渠道

1.新申请专利由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声明。

2.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的专利,需在20246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发明人可以通过原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声明。

3.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按以上渠道办理。

三、声明内容

包括: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如有问题,请与科技成果转移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老师,电话:0371-6659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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