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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量:

 

教科技〔2020〕203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推动全省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加快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步伐,有效提升高校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依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河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豫发〔2019〕29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省教育厅决定持续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和“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现将《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加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有效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团队计划”)。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我省科技和人才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团队计划旨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凝聚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高校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而促进高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创新团队是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团队成员,能够围绕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结合我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需要,进行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突出特色、动态发展”的原则,以科研项目研究为载体,主要目标任务是培育和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鼓励大胆探索,倡导学术争鸣,推动学科交叉,促进合作、交流、竞争,创新高等学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构建校—厅—省创新团队梯次递进模式,打造创新型人才聚集高地。

  第五条  创新团队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六条  成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创新团队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创新团队计划自2021年起到2030年止,按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学校类型分类实施,分类评价。

  第八条  创新团队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河南省等更高层次团队计划资助者,不在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其整体研究实力和学术水平应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的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必须具备开展创新研究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为依托。

  第十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学术贡献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河南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4.年龄不超过50周岁,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现任校级领导干部不得作为团队带头人申报;承担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未结项者,不得作为团队带头人申报;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建设期内的研究骨干成员,不得作为团队带头人和研究骨干申报。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长期稳定合作的研究基础,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紧密;团队成员需合作产出标志性成果(以成果署名为准)并合作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以任务书为准)。

  团队成员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要能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研究骨干一般由3-5人组成,应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近三年曾主持过省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有标志性成果、创新水平和实际贡献突出。每位研究骨干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团队。其他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近三年主持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有重要成果。鼓励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积极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团队建设,不受主持项目限制。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计划分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计划管理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计划实施绩效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的创新团队,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团队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实验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集中评议,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计划的遴选论证,由计划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按照“依靠专家、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候选者;

  2.参与评议入选团队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研究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申请团队可以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提出回避理由,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计划管理办公室在遴选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计划网络评审按学科领域对应原则匹配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网评的基础上,通过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评选。集中评议阶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计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公示结束无异议者,省教育厅批准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计划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教育资金根据学科领域差异分类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次审定,分两批下达。立项年度下达80%,建设期满验收考核后下达20%。计划承担学校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给予入选者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资助的创新团队,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和支持其成员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对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创新团队引进高水平人才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创新团队探索和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效率优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学校审查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创新团队计划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所在学校应负责获资助创新团队建设的过程管理工作,支持并督促入选团队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主动对创新团队的工作动态跟踪、了解,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创新团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建设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负责计划的实施、统筹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接受计划管理办公室和学校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结项验收。计划实施期间,团队带头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并报所在学校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创新团队计划实施期内,团队带头人调离河南高校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学校应及时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人员调整的书面报告,办公室视情况做出重新聘任团队带头人或终止该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决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创新团队,由计划管理办公室决定撤销资助。

  第三十条  因故终止和撤销资助的,创新团队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创新团队建设要有明确的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要着眼于团队成员整体素质提高,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和手段,吸引、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杰出学者,引进、培养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造就一批能够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或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学术团队。

  第三十二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讨论,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励、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性学术研讨会或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入选团队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团队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审查项目决算。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计划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进行成果评价等,须标注“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University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RTSTHN”)和计划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计划验收材料。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过程管理由计划承担学校负责。

  第三十六条  创新团队计划建设期满后,由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创新团队需编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团队带头人须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团队计划进行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结项验收

  1.入选团队符合结项要求并完成任务书既定的各项指标视为合格;达不到标准者,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

  2.对于创新团队计划结项项目,结项报告、研究成果报告、项目申请摘要应当按要求公布。

  (二)绩效考核

  计划绩效评价重点包括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计划实施方面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主要考核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科研项目承担、成果产出及获奖、团队成员成长及人才培养、团队文化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团队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等;经费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学校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合规性及经费使用效益等。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创新团队计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1.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下达计划20%经费用于入选团队后续科研项目研究;

  2.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其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并停止计划承担学校申报资格一年。项目结余经费由计划承担学校统筹用于校内科技团队培养;

  3.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学校,增加计划申报名额;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入选团队,授予“河南省高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称号。

  第三十九条  创新团队计划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2年后(自结项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技〔2013〕4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加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有效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创新人才计划”)。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我省科技和人才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成立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创新人才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规划、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人才计划自2021年起到2030年止,按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学校类型分类实施、分类评价。

  第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过国家人才计划(基金)和中原领军人才等更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

  3.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已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并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获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创新人才计划分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计划管理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计划实施绩效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进行遴选、推荐。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网络评审、集中评议,省教育厅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的遴选论证,由计划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按照“依靠专家、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候选者;

  2.参与评议入选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

  3.研究创新人才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提出回避理由,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计划管理办公室在遴选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支持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等。

  第十七条  创新人才计划网络评审按学科领域对应原则匹配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网评的基础上,通过质疑、集中评议等程序评选。集中评议阶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计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公示结束无异议者,省教育厅批准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教育资金根据学科领域差异分类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次审定,分两批下达。立项年度下达80%,建设期满验收考核后下达20%。计划承担学校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给予入选者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省教育厅积极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部省级相关人才计划。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须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学校审查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计划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所在学校应负责获资助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过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计划书所列的科研设施、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入选者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入选者负责制。入选者负责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验收,配合完成计划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计划实施期间,入选者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并报所在学校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入选者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开支,审查项目决算。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创新人才计划实施期内,入选者调离河南高校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学校要及时向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计划管理办公室决定终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入选者,由计划管理办公室决定撤销资助。

  第二十七条  因故终止和撤销资助的,入选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做好监督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在高校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评价时,须标注“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for Scie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Talents in Universities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HASTIT”)和计划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计划验收材料。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条  创新人才计划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过程管理由入选者所在学校负责。

  第三十一条  创新人才计划建设期满后,由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计划入选者需填写《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计划入选者须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计划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人才计划进行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结项验收

  1.入选者符合结项要求并完成任务书既定的各项指标视为合格;达不到标准者,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

  2.对于创新人才计划结项项目,结项报告、研究成果报告、项目申请摘要应当按要求公布。

  (二)绩效考核

  计划绩效评价重点包括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计划实施方面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主要考核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等;经费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单位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合规性及经费使用效益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创新人才计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1.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下达计划20%经费用于入选者后续科研项目研究。

  2.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其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并停止计划承担单位申报资格一年。项目结余经费由计划承担学校统筹用于校内科技人才培养;

  3.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学校,增加计划申报名额;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入选者,授予“河南省高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称号。

  第三十四条  创新人才计划通过结项验收和绩效考核2年后(自结项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教科技〔2013〕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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