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规范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生和依托单位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研究成果,学校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及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河南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产办等,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设置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岗位、建立科研成果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制度,加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科研处、社科处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八条 全校教职工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社科处、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科研成果转让;

(二)科研成果授权许可使用;

(三)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第十条 科研成果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依据科研成果与市场具体情况提出初始价格,报科研处、社科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意向价格,再由课题组与合作方进行技术交流和反复沟通,最后由科研、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合作方谈判确定最终价格。转化金额较大的科研成果,可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逐步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单位有受让意愿的科研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优化成果转化管理层级,根据成果转化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转化金额小于等于5万元,由科研处、社科处及国资办审批;

2.转化金额小于等于500万元,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办理;

3.转化金额超过500万元,经合同会签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会议审批。

4.涉及技术入股、自行创办企业转化的,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合同审批程序办理,特别重大的应报学校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1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完成人及依托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审签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学校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依托单位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应严格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科研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实际需要,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服务费,其余部分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向境外实施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按转化的方式不同,采用相应的分配方式。

(一)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学校7%、依托单位3%(研究型学院5%)、成果完成人(课题组)9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河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大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或学校相关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代表学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取得的技术股份收益,按照校办企业1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90%的比例进行分配。校办企业应向学校缴纳无形资产及成果使用费,占其提成部分的70%,学校所得部分按研究型学院50%、其他单位30%返还给依托单位。

如果双方协商确定学校每年取得定额收益或以科研成果形成的新产品销售额提成,则学校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按第一款执行。

为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简化管理程序,学校探索“现金+股份”的成果转化新模式。股份部分可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9的比例共同行使,即学校股权由校办企业行使,课题组股权由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成员以自然人身份行使。学校无形资产及成果使用费标准按上述条款执行。

依托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应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约定学校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校办企业代表学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如约定学校取得定额收益或以营业额提成,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科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表,并按工业产品营业额的0.5%,其他行业营业额的1%交纳无形资产及成果使用费,学校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所得收益按研究型学院50%,其他单位30%返还给依托单位。

学校为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允许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用作企业注册资金,自企业工商注册起两年内免收无形资产及成果使用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或团队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三)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转化形式,按照学校7%、依托单位3%(研究型学院5%)、课题组9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保证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提取不超过总额30%的劳务费。

(四)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各方按上述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及技术入股转化的,由校办企业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入股取得的现金收益,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提成部分可作为奖酬金,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在课题组内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学校鼓励课题组留存部分经费用于后续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逐步将科研成果转化列入对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符合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设立专门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有关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与学科紧密相关的科技型企业或文化创意企业,设立科研创业岗位,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编制、人事关系35年,期间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科研创业岗的设置、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等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及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由学校选派、任命开办科技实体或经营管理科技实体,任期内可享有该实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一定比例的奖励,或实体将学校发放给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原数返还,按市场规则确定薪酬。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实体研究制订。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合作,支持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发展的需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与地方政府、企事业联合建立产业研究院、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平台,组建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研究机构和专业孵化器,创办文化产业战略规划、创意研发设计、动漫网游、文化地理、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广告会展、古玩与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孵化科技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课题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带着导师的科研成果创业,课题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科研成果转化绩效纳入教师评价体系,按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可折算)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金额,参照《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进行工作量的核算,在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评优、科研立项、研究生指标分配、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本等成果,经科研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在职称评审中可按学术成果对待。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研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可釆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研部门及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管理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讨相关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依托单位应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由于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相关部门领导在科研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  件:

作者:李佩琛 时间:2016-12-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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