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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术规范及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14 浏览量: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

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学术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河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提倡学术自由、开展学术批评,推动科学进步。 

第四条 学术研究工作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五条 学校将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一项必修内容,并逐步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在职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和工作考核过程中,学校将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进行科学研究时,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发表与否,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八)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时,不得有以下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河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我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

第十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收到署名举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指派学术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后,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三)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应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五)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参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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