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校发〔2008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明德新民、止于至善的校训,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河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下统简称研究生)和已经获得河南大学学位人员在校(读)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思想、行为准则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包括在河南大学获得学位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为此,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认并尊重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和思想、学术论著、译著、软件程序、调研资料、技术报告、实验或调研数据、学术研究方案等,下同)和知识产权;需要对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三)正确对待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

(四)遵守各类考试纪律;

(五)遵守实验室、研究室(中心)有关试验、研究的规程,爱护试验、研究设备、仪器、材料和图书、资料;

(六)如实记录和报告实验、研究、调查数据和结果;

(七)遵守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术论文和其它学术成果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八)申请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整理为申请学位的论文,应征得主持人、合作者的书面同意;

(九)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主持人、合作者的书面同意;对合作成果中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十)在河南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河南大学;毕业时,应将在校(读)期间实验、研究、调查获得的所有记录、数据、资料和材料,上交所在实验室、研究室(中心)或导师;

(十一)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它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包括在河南大学获得学位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应有以下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已经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二)引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不加注释说明,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三)利用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故意歪曲、诋毁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对他人的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四)在各类考试中作弊;伪造、篡改考试成绩;

(五)故意不遵守实验室、研究室(中心)有关试验、研究的规程,故意损坏试验、研究设备、仪器、材料和图书、资料;

(六)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原始研究记录或数据(包括实验记录或数据、调研记录或数据等);隐瞒、销毁不利的原始研究记录或数据(包括实验记录或数据、调研记录或数据等);

(七)编造学术经历;

(八)粗制滥造学术论著,或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著,或提供虚假的学术论著发表、出版证明;

(九)伪造、篡改导师或专家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伪造导师、专家或领导的签名;

(十)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未如实署名,或在未实际参与工作的学术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征得主持人、合作者的同意擅自发表合作的学术研究成果;

(十一)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

(十二)故意夸大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项目评审、成果鉴定、成绩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四)藏匿、隐瞒在河南大学学习期间利用学校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和科学发现;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在河南大学学习期间做出的研究成果;

(十五)将所在课题组、实验室、研究室(中心)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十六)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所在课题组、实验室、研究室(中心)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或同时给予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有:撤销因此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而获得的资格和奖励,不受理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推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予以退学等。

学业处理的权限,除“予以退学”一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外,其余各项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二)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纪律处分的权限按照我校《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一律取消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励的评选资格,其中享受国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给予削减或停发,并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已经获得河南大学学位人员,如果发现在校(读)期间存在上述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因此所获得的各项资格和奖励;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严重的,撤销其学位。


第四章 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规程

第八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包括在河南大学获得学位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实名举报、投诉。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九条 校学位办在接到研究生(包括在河南大学获得学位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校学位办在决定正式立项调查研究生(包括在河南大学获得学位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投诉)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调查小组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学院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本规范第六、七条之规定提出书面学业处理意见(其中“予以退学”一项为学业处理初步意见)、书面纪律处分初步意见,并连同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对学院提出的书面纪律处分初步意见(包括学业处理中的“予以退学”一项初步意见)、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被举报(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被举报(投诉)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可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必要时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被举报(投诉)人的陈述、申辩除口头外,还应有书面材料。

被举报(投诉)人在学位办通知其陈述、申辩后,在规定的时间既不到场,也不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学业处理中,除“予以退学”一项外,其它各项不在听取陈述、申辩之列。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对学院提出的书面纪律处分初步意见(包括学业处理中的“予以退学”一项初步意见)、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的审核和被举报(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依照本规范第六、七条之规定提出书面纪律处分建议意见(包括学业处理中的“予以退学”建议意见),报主管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决定(包括“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经主管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后,应由校学位办及时通知被举报(投诉)人。被举报(投诉)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有关申诉的时限、方法根据我校《研究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前款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者,不再接受申诉。

学业处理中,除“予以退学”一项外,其它各项不在申诉之列。

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不在申诉之列。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包括“予以退学”处理决定)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包括“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后应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纪律处分决定(包括“予以退学”的处理决定)必须记入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的档案。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要求记入其档案。

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学校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意见、材料和程序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全校各学院和研究生导师都要充分认识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危害,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遵守基本学术规范的教育。发生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和有关学院不得掩盖、庇护,妨碍和阻止调查。校学位办如发现此类事情,应及时予以批评制止,批评制止无效的或发现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〇〇八年六月十四日

 

作者:李佩琛 时间:2008-06-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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