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校发〔20142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092 号)和《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校发〔2009277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在学位论文中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使用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观点,或未加注明和注释将他人实验数据、调研结果作为自己的实验数据和调研结果使用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在学位论文中捏造事实或伪造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数据的;

5.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注释、图表、模型、文献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员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时,须填写《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1),签名确认后,将其装订在本人的学位论文中。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以及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学术观点、注释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中如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导师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导其认真修改。如学生拒绝修改,导师有权不同意将其学位论文提交专家评审;情节严重者,导师有权劝其退学,并把书面意见报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条 各学生培养单位(院、室、中心,下同)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

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校应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和学生教育的内容,建立健全学术规范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应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在送审前和答辩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复测,对已经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论文及时给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与认定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调查评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终审认定,接收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人员的申诉,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当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时,或上级部门、学术评价机构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或有他人实名举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学校将启动调查认定及处理程序。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遵照《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校发〔2009277 号)负责调查认定的组织工作,并将最终调查认定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备案表》(见附件 2),在 30 个工作日内转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和岗位、学生培养单位招生权的最高评判机构,负责评判学位论文作假人员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和岗位,作出取消学位、暂停招生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学生培养单位招生权的决定,接收相关人员的申诉,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转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好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其中,研究生院负责准备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的材料,教务处负责准备学士学位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的材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最近一次会议上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涉及人员和单位情况的不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开会研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如被认定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开会研究,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3),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出现过两人次以上(含两人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如是研究生导师,暂停其研究生招生权,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师资格。

3.对学生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过三人次及其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开会研究决定减少其招生计划,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培养单位,将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给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最高评判机构,负责对本校教职工和在读学生中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管理部门以及所涉及单位应根据学术委员会最终调查认定结果,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或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所涉及人员和单位情况的不同,学校将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要求记入其档案;

2.前款规定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在职教职工,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直至上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4.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前款学校有关机构在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与调查和处理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将上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学生培养单位须将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指导情况纳入学生学年鉴定和指导教师年度考核环节,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须对本单位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书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备案表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一四年九月十日

 

作者:李佩琛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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