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校行字【1998】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教学、科研、实验用品由教学主管部门、行政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基建材料用品由基建处分别归口管理。

第三条 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以杜绝低值易耗品的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称低值易耗品系指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低值品、易耗品两大类,其范围是:1.低值品指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2.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应按计划进行。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经费分配情况,编制购置计划,报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六条 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各管理部门按计划统一办理。对急需、零星、专用物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采购的物品要货真价实,保质保量,严防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1.物品在入库时,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要组织专业人员协用保管人员进行验收;2.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3.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入库单,经负责人核审核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由于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提高,将有大量的物品进入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各院系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帐卡,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

第九条 校财务处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总账控制。各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二级分类账,进行数量和金额登记。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根据有关凭证对各类物品及进行增减变动记录。

第十条 购入或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报账,其报账手续与固定资产账相同。

第十一条 报损、报废、变价调出的物品,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价处理的物品,统一由校财务处办理收款。

第十二条 低值品一般不借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或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要有严格的配备、借用办法,借期一到及时收回。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进而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经清查盘点出现的盘亏、盘盈,应填写低值易耗品核销清单,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及主管部门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计入当期收支。

第十五条管理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都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冲减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大学

1998年6月26日

附  件:

作者:杨永慧 时间:2010-09-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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