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169号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和中共河南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和纪委负责出国申请的受理、报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交流,根据任务和人员身份,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执行第四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其它因公出国任务主要指一般性工作交流,仍按《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副处级(不含副处级)以下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执行访学、科研合作等任务,且停留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可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出国任务,审批程序按《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由学校下发《河南大学出国任务批件》。
第八条 副处级及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执行访学、科研等任务,停留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以及其它因公出国任务,须持公务普通护照并按《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副处级(不含副处级)以下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执行访学、科研等任务,且停留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凭《河南大学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出入境记录等核销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其他执行因公出国任务人员,凭《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出入境记录等核销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不含省管干部,省管干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不涉及我校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台地区执行访学、科研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为《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3〕233号)的补充,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因公因私出访按《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国际交流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